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
ShenYang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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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ENYANG ARTS AND CRAFTSASSOCIATION缩写为:SYA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工艺美术行业中从事工艺美术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社团组织,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以开展有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规,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繁荣和发展工艺美术事业,促进工艺美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党建工作

(一)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共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党支部。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66号市文联办公楼903室写字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倡导行业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为行业的发展创造氛围。

(二)维护和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协会成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工艺美术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培育、开发国内外市场,发布市场行情信息,举办产品的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受政府委托,组织、承办工艺美术产品的评优工作。

(四)组织协调协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协调行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多种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人才交流,促进会员素质的提高。

(六)受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研;制定、修改行业规划和质量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协调销售价格,参与打假和反倾销活动。

(七)在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负责评选认定沈阳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负责在沈阳市工艺美术大师中预选和推荐辽宁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候选人工作;

(八)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沈阳市工艺美术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评价认定工作

)应会员单位的邀请,为其聘请经济专家、学者、工艺美术大师进行理论教学、企业策划和技术指导。

)搭建海内外经济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进出口贸易服务和国际贸易政策咨询。

(十)组织发展本协会公益事业,编写、出版行业刊物,开展咨询报务。

(十)负责沈阳市工艺美术行业信息网站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

(十)开展同行业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业务交流。

(十)承办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单位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本行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大专院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技艺人员;对本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科技、管理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领取或在澳门云顶国际welcome网站下载会员申请表,填报有关资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授权)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三)缴纳会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可向协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疑难问题进行攻关和指导;

(七)提请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发展新会员。

(七)向协会反应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市场信息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可以书面通知或通讯方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等。如一年内不缴纳会费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中止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制定行规行约;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建立工艺美术专家库和行业数据信息库;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品德作风优秀;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笫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管本协会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和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事、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沈阳市民政局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沈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有沈阳市民政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沈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4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沈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书凯

邮 箱:syacacn@163.com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66号市文联办公楼903写字间